市科委制定的《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于11月23日正式发布。该办法将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提升科研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科技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科技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守法履约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信息主体一般包括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根据《办法》,市科委在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本市各区科技行政部门、科研事业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科研活动的事业单位)在日常管理中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并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将日常管理中产生的科技信用信息,及时汇交平台。
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则将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信息主体可以通过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查询自身科技信用信息。需查询其他信息主体科技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该信息主体的有效授权证明。其中,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查询期限为5年。
《办法》指出,将推动建立区域科技信用工作合作机制,实现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信用信息共享,率先实现长三角区域内科技信用共认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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