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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4年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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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促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根据《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津科规〔2021〕2号)和《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津科基〔2022〕1号),现开展2024年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目的

评价考核是推动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奖惩机制的重要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将由我市科技、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使用,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科技创新基地、科研机构等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评价考核对象

本次评价考核对象为在天津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以各级财政资金(含市级、区级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置的原值5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仪器管理单位,鼓励以其他资金(含中央财政、社会资金等)购置、建设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参加评估。

三、评价考核内容

对参评单位的单台(套)原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在2023年度的运行与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运行使用情况

包括参评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二)共享服务成效

包括对参评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对外服务企业家次、对外服务收入等),服务于重点科技创新和重大事件情况及典型案例,京津冀协同创新情况等;

(三)组织管理情况

包括仪器信息开放情况、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平台建设与服务情况,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等。

四、评价考核结果及应用

(一)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

(二)结果应用

1.评价考核结果将通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站、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我市科技、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协同使用评价考核结果。

2.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予以正向激励,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3.对不履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管理单位,市科技局视情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评价考核周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有关要求

1.请各参评单位对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总结评估,2024年7月31日前在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完成考核信息填报,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导出考核报告并上传盖章扫描件。

2.参评单位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评价考核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实相关数据,对发现数据造假的单位,将根据相关规定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3.市科技局负责我市考核评价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完成组织填报、数据审核、统计汇总等工作。

联系人:市科技局基础研究处 杨焱 022-58326709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邳文君 022-23532900-821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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